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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澳门新甫京娱乐娱城平台发布时间:2022-11-15浏览次数:168


石大校办发〔202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制度,树立良好学风,提高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的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的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材料包括所有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所提交的成绩证明、申请者为获得学位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检索证明、版面费发票、录用通知单等)、学术活动记录、原始实验记录等资格审查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导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  作假行为的界定

第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包括:

(一)将伪造的成绩证明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材料的;

(二)存在学术论文作假,或者提供的检索证明、论文版面费发票和录用通知单等作假;

(三)其他严重的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

第三章  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涉嫌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

(一)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学术论文作假,或者提供的检索证明、论文版面费发票和录用通知单等作假;

(二)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学术论文抽查中发现学术论文作假,或者提供的检索证明、论文版面费发票和录用通知单等作假行为;

(三)被举报存在学术论文作假,或者提供的检索证明、论文版面费发票和录用通知单等作假行为。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

(一)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在确定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后,应书面通知相应学院。

(二)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方向或研究领域涉及多个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利益相关人员要进行回避。调查小组可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举报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要形成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作假行为有明确意见。

(三)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在正式做出处理建议前,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接到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调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对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取消学位申请人员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获学位人员学位及暂停或取消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等处理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交当事人本人,研究生为在职人员的,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代写、出售学术论文或者组织学术论文买卖的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的组织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  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材料被认定存在第五条规定的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人员被认定存在第五条规定的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并将该行为记入档案。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在读研究生被认定存在上述作假行为,还要根据学籍和学术道德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和违纪处理。若为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人员发生资格审查作假行为,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被认定有一次作假行为的,暂停其两年研究生招生资格。所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被认定累计两次及以上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  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或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次给予学院或学位授权点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位授权点招生,直至撤销相应学位授权点的处理。同时给予该学位授权点、学院有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取消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停止研究生招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结论。

第十五条  参与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员要对作假嫌疑行为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作假行为未认定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原《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研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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