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冯广余发布时间:2022-11-18浏览次数:103
澳门新甫京娱乐娱城平台本科学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及评比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我校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奖学金设置有“优秀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三大项,统称“校内奖学金”(为校级奖励)。我院实行“以优秀奖学金为主体,以专项奖学金为补充”的奖学金制度。
第三条 优秀奖学金的管理、评比按照“动态管理”及“优则奖、奖则优”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 评比依据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学生满足评比条件的状况,二是学生上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三是学生上学期的学习情况。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基本条件)者,可以参加评比: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自觉参加校、院、系安排的活动,服从全体教职员工教育和管理;
4.自觉提升自身综合能力,专业学习和综合素质两不误;
5.评定奖学金前,已完全通过学籍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与奖学金的评比: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选;
2.上学期考试或考查有不及格科目者(包括体育课、体测未通过),上学期无成绩或部分科目无成绩者;
3.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义务劳动等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4.评定奖学金时,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
5.评定奖学金时,在本院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者。
第七条 授奖等级、授奖额度及授奖比例:
1.优秀奖学金学生评选比例为15%。
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月300元,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10%以内,比例为同年级同一专业学生总数的3%。
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月200元,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15%以内,比例为同年级同一专业学生总数的5%。
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月100元,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30%以内,比例为同年级同一专业学生总数的7%。
第八条 评比方法:
1.以系为单位,采取同年级同一专业统一排名的方式进行评定。
2.各等奖学金不能超名额(比例)发放,各专业年级按上学期综合成绩成绩(综合成绩=学习平均成绩*0.6+综测成绩*0.4)排名,(综合成绩相同时,学习平均成绩靠前者优先),上一等奖学金人数满额后,成绩低者,依次推移至下一等奖学金,直至本系名额用完为止。
3.评定优秀奖学金时,按照最优秀的学生获得金额最高奖学金的思路,要和其它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综合统筹、同步完成。
第九条 优秀奖学金的评比过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不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申请表见附件1。
2.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宿舍长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评议形成本班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交本系辅导员;
3.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定小组,评定本系奖学金获得者初步名单,报交学生工作办公室;
4.学生工作办公室集体审核各系申报材料,而后公示本院奖学金获得者初定名单(公示不少于3天);
5.若有存在异议,学生工作办公室处理公示中存在的问题。
6.公示期满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报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7.向学校职能部门报交我院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最终名单。
8.学院颁发当年当期奖学金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条 优秀奖学金按学期评比(具体完成时间由学校规定),每学期分5个月发放(毕业生在最后一学期按4个月发放),奖学金由计财处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优秀奖学金后,若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者,立即停止发放该学期奖学金。
第三章 专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专业奖学金旨在鼓励学生报考农林、师范及体育类艰苦专业,凡在相应专业就读的学生均可参与评选。
第十三条 专业奖 学金主要以学习成绩为依据,额度为每月100元,获得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评专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专业奖学金以每年十个月计算,新生从取得学籍的当月开始,毕业生发至离校的当月。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不得参加评选专业奖学金,如已获评者应予以取消。
1.本学年有二门以上(含二门)考试或考查课不及格者。
2.本学年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指出的内容,以及因学校奖学金政策变动而不对应的内容,根据《我校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和学校最新文件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废止。
附件1
澳门新甫京娱乐娱城平台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姓名 | | 学号 | | 班级 | |
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专业年级) | | 综合成绩/排名 (专业年级) | | 单科最低科目名称/成绩 | |
申请奖学 金类别 | | ||||
申 请 理 由 | | ||||
班级测评 小组意见 | | ||||
班主任(辅导员)意见 | | ||||
学办审核 意见 | |